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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分享

来源:火狐体育登录    发布时间:2025-01-08 02:45:57

  林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等罪名受到检察机关起诉,经办律师深入研究案件发现,本案虽然证据较多,但大多未能形成关联性,部分证据存在排非可能,证据证明内容未能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的罪名构成要件,而指控的其他罪名亦存在证据不足,决定对当事人作不构成指控相关罪名的无罪辩护,最终有关辩护意见获一审、二审法院采纳,作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如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及其他的部分罪名不成立的判决。

  2022年9月某市警方向媒体通报,历时一年多的侦查破案,某区警方打掉了一个盘踞在某市场的黑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以林某为老大,以某物业公司成员为组织骨架,实施了一系列带黑暗恶势力性质的犯罪行为,警方共逮捕了20 多名嫌疑犯。随后,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提起公诉。该案从立案侦查、起诉到最后的终审判决,前后时间跨度达7 年,涉及的被害人证人数百人,案卷上百本,涉及的案件及罪名众多,案情十分复杂,警方向媒体通报后,多家媒体作跟进报道,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

  被检方列为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的林某,被起诉的罪名有组织、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一宗,强迫交易罪五宗,敲诈勒索罪两宗,寻衅滋事罪一宗,妨害作证罪一宗。由于被指控为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如果检方的指控成立,则林某面临着至少15年以上的刑期。

  经办律师仔细阅卷、搜集相关证据后认为,检方指控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难以成立,而指控的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也有数宗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物业公司是一个合法登记续存的公司,并不是为犯罪目的而设立,各被告人在某物业公司内没有犯罪性质的分工和层级,没有犯罪性质的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该物业公司有合法的收入,而其他的犯罪成员通过违法犯罪取得的收人较少,不能以此证明公司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经济利益,以支撑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发展;物业公司员工涉及的违法犯罪活动暴力特征不明显,其社会危害性有别于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某物业公司在市场内没形成非法操纵、称霸一方。

  一审法院作出认定,以林某为首的各被告人,不具备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必要特征,林某等人不构成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同时对涉及的别的部分罪名也接受辩护人观点,故作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及部分其他罪不成立的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对未认定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提出抗诉,林某也对部分罪名判决不服委托经办律师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历经4天的庭审,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同时,二审判决采纳辩护人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对林某认定的敲诈勒索罪。

  本案涉及的证据数量、种类非常之多,其中需要判断:检方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林某对某市场及某公司涉嫌的强迫交易罪两宗罪名是否成立,林某对被害人的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

  一、围绕检方指控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经办律师紧扣法律上对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特征,提出主要辩护观点:

  (1) 某物业公司是由经济联社出资设立的经合法登记存续的集体企业,依照营业执照许可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林某等员工在公司从事的工作,均属于接受正常的工作安排,不存在所谓的犯罪性质的分工或者骨于成是等级制度:内部也不存在所谓的黑社会的帮规管理,公司的员工可自由辞职,不受内部控制或者其他的约束。

  (2) 林某所在的物业公司接受经济联社领导,依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收取管理费,是合法的收入;员工的工资,都是工作付出的报酬,且工资水平较低,也无另外的非法收入,没有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暴利收入存在。

  (3) 林某等员工虽在平常的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一些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但这些违法或犯罪的行为是作为个人行为出现的,不是带有团伙性质或者黑社会组织性的,大部分是偶发的,且行为不具有暴力性。

  (4) 林某通过物业公司对市场的物业管理明显促进了市场的发展壮大,未有证据说明市场发展受到林某等影响。

  (5) 经调查核实,大部分的商户对物业公司的工作是认可的,而案卷中对物业公司有反对意见的商户,只占整个市场中的极少数,不足以代表整个市场大部分商户的意见。

  (6) 没有证据证实林某等人或者物业公司在市场中控制、操纵及称霸一方的事实。

  (7) 许多的证人证言,要么缺少基础信息,要么内容同质化,回答千篇一律,缺乏可信度,缺少证据合法性构成要件,无法证明取证来源、程序合法,应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对林某向某市场及某公司作强迫交易构成犯罪的指控,经办律师提出辩护CI观点:两个单位交纳管理费是经过平等协商的,没有证据证明不是自愿的,除有双方签订合同、历年来收取管理费的收据等证实外,在磋商过程中,被害人也证实没有受到威胁或者其他的威逼手段,不存在强迫交易的情形,案发后才在警方提示下重新报案,距事发时已逾两年多,不排除两单位想落井下石、撕毁合同的可能。

  三、针对林某向被害人孔某敲诈勒索一案指控,经办律师提出辩护观点:被害人的陈述与其他的证人证言矛盾;涉及主要情形的证人证言存在孤证,林某没有作案时间,案涉期间林某已因另案被押在外地。

  四、针对林某向被害人许某、杨某甲、杨某乙敲诈勒索一案的指控,经办律师提出辩护观点:各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的证言矛盾,包括时间、地点不一致,关键证人林某某否认许某等三人交纳的费用由其代收,而林某、文某承认收取林某的费用与许某等三人所交费用无关,且因林某死亡导致证据链条缺失,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某对许某等三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经办律师针对指控林某涉嫌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作无罪辩护成功,对五宗强迫交易罪的指控成功作无罪辩护二宗,对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作无罪辩护成功。对于林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因其认罪,经办律师作了罪轻辩护。全案只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林某曾在立案时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的“老大”,由于未经审判,媒体便广泛报道林某是某市场的黑社会“老大”,检察机关将此案作为重点督办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案,并列人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宣布。但经办律师面对舆情压力能保持冷静,多次到某市场实地调查,通过收集证据及阅卷,认真研究案情,认为所涉证据难以证实相关罪名成立,决定对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及敲诈勒索罪进行无罪辩护。由于辩护观点切中要害,亦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最终辩护观点得到了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和采纳。

  一审、二审法院坚持以庭审活动为中心,未受新闻媒体报道的影响及审前定性的干扰,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原则,不仅驳回抗诉,而且还采纳了林某的上诉意见,撤销了一审对敲诈索罪的错误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此案对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亦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